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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3 【字体: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内市公积金管发〔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为6000元/年,账户余额不足时,按账户内余额的90%提取,保留到百元。

  调整后支取所需资料为: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房管部门的房屋情况查询证明。

  二、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按房屋价值90%的提取限制,账户余额不足时,按账户内余额的90%提取,保留到百元。

  三、按揭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按近12个月还款额90%的提取限制,提取额调整为近12个月还款的实际发生额,账户余额不足时,按账户内余额的90%提取,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提取。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