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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3 【字体: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内市公积金管发〔20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住建厅和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文件精神,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强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延长为最长不超过30年。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集中贷审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贷会做项目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职责权限分别由中心资金运作科科长和县(区)管理部主任负责审批。银行放款必须报中心,由中心主任审批。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时,首付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四、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业务。

  (一)开展子女和父母互助贷款业务。子女为父母买房、父母为子女买房,都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户籍资料或公安机关其他证明材料。

  (二)开展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役军人在内江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可不出具户籍及社保缴交情况证明,但必须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开展“商转公”业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心应开展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本通知未载明事项按原贷款办法相应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