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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9 【字体: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针对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中介机构参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相关规定、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一)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没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提高法律意识,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二)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在限期内全部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办理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有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骗贷情况。

(三)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骗提骗贷当事人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全额追回资金,同时,当事人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人员的,报请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严肃查处协助造假、办理的机构和人员

(一)对误导、参与、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其它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查实情况,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函告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工商、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市公积金中心。

(二)对参与骗提骗贷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

(三)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证明、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人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醒缴存人不要上当受骗。

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人社、房管、工商、公安、民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尽快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以加快甄别、预防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甄别真伪的能力,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二)进一步梳理相关规定,堵塞政策漏洞,建立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提高预防骗提骗贷行为的能力。

(三)对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应有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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